1. 活性炭處理是一種深度處理工藝,通常只在廢水經過其他常規工藝處理后,出水的個別水質指標仍不能滿足排放要求時才考慮。
2. 在確定選擇活性炭工藝之前,應取前處理工藝的出水或水質相近的水樣進行碳柱試驗,然后通過試驗得出主要的設計參數,如水的過濾速度、出水水質、飽和周期、較短的反沖洗周期等。
3. 活性炭工藝進水一般應先過濾處理,以免因懸浮物較多而造成碳層表面堵塞。同時,進水有機物濃度不宜過高,以免活性炭過度飽和,從而確保合理的再生周期和運行成本。當進水濃度超過50-80毫克/升時,一般應考慮生物活性炭工藝。
4. 對于中水處理或一些污染物濃度經常變化的處理工藝,活性炭處理單元應設置跨越或旁通管。當前工藝來水在一段時間內不超標時,活性炭單元可以及時停用,可以節省活性炭床的吸附容量,有效延長再生或更換周期。
5. 使用固定床時,應根據活性炭的再生或更換周期,考慮設計備用池或炭塔。必要時還應考慮移動床的備用。
6. 寧夏活性炭與普通鋼的接觸會產生嚴重的電化學腐蝕,因此在設計活性炭處理裝置時,應首先考慮鋼筋混凝土結構或不銹鋼、塑料等材料。如果采用普通碳鋼,則裝置內部必須采用環氧樹脂襯里,襯里厚度應大于1.5mm。
7. 使用活性炭時,必須考慮防火防爆,配備的伺候電氣設備也必須滿足防爆要求。